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载体。近日,国家数据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首次对我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做出了体系化的安排,《意见》提出了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发展的总体要求、明确功能定位、提升服务能力、强化实施保障等政策措施,标志着我国数据流通交易政策体系迈向纵深阶段。
一、《意见》的主要创新之处
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《意见》系统性地提出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,并在服务能力提升、强化实施保障等方面,进行了系统的政策部署,体现了尊重市场、有效引导与创新实验的理念。
(一)提出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类型划分。《意见》采用广义的界定,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分为数据交易所(中心)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等类型。首先,数据交易所(中心)仍肩负“引领作用”。《意见》支持其强化综合服务功能,构建全链条服务体系,推动面向市场的角色转化。与此同时,通过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数据交易所(中心)交易,有助于充实数据交易所(中心)的功能,发挥其可信数据基础设施的作用。其次,支持“多元发展”的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发挥在产业链、供应链和生态链的优势地位,创新数据汇聚和价值创造模式,《意见》列举了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、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、云服务平台企业等。通过支持这些具有不同优势的企业参与数据流通利用与价值共创,最大程度激发数据要素的赋能作用。第三,《意见》也将数据商认定为市场化机构,支持其拓展数据来源,深入行业和场景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,探索流通新模式,进行价值创造,这是对“数据二十条”相关要求的进一步明晰。
(二)提出了数据流通服务模式多元创新。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是服务模式本身的创新。《意见》在传统买卖模式之外,开创性地提出多种价值实现路径。一是流通模式多样化,鼓励“数据换数据、订单、服务、模型、场景”等交换方式,探索数据作价出资,突破“货币媒介”局限,契合数据开发利用特征和规律;二是产品形态创新化,支持发展“智能体服务”等新业态,推进数据资产入表,探索收益分配新模式,这与“数据二十条”一脉相承,为数据要素资产化和收益分配提供操作路径。
(三)明确了数据流通服务治理重点方向。《意见》在监管框架上实现三大突破:首先,针对部分地区交易所(中心)重复建设、资源分散问题,实施“数量控制”机制,明确“统筹优化布局,严控数量,适时开展整合优化”,抑制数据交易所(中心)“遍地开花”乱象。其次,建立创新试错容错的激励相容机制,在有效监管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,《意见》鼓励受控创新,提出“健全尽职免责管理机制,探索建立创新试错容错机制”。第三,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“生态支撑”作用,支持合规审计、质量评价等专业服务,构建数据市场“外围生态”。
二、《意见》的主要特点
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数据流通交易制度的实施载体,也充当着数据流通规则的探索者,是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通道与数据安全风险防控的前哨。此次《意见》呈现出立体化、类型化、全流程、场景化与实现性等五大特点。
(一)立体化:立体促进服务机构发展。《意见》旨在立体化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发展。根据《意见》规定,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功能发挥,有赖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落地,有赖于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内部业务的梳理巩固、外部规则和标准等的制定完善,得益于交易生态的整体营造。而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最终实现,还受制于系统风险的预防与有效监管。
(二)类型化:推动类型划分分类施策。《意见》针对数据交易所(中心)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、数据商等不同类型机构分类施策。既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价值创造,又保证了政策的精准性与适配性。举例来说,为了支持数据交易所(中心)发挥引领作用,《意见》鼓励公共数据产品进所(中心)交易,支持数据交易所(中心)充实数据产品服务的采购、交付与结算业务内容。类型化分类施策,有助于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,配置相关监管资源。
(三)全流程:聚焦数据价值利用全程。《意见》聚焦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,覆盖数据收集、产品和服务加工生产、交易流通合规、信息披露与数据要素价值创造,《意见》兼顾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资产利用的新模式,全流程推动数据价值利用。
(四)场景化:面向行业场景全面赋能。《意见》聚焦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,强调数据要素在赋能科技创新、产业发展、社会治理、民生改善等场景的作用,推动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深入行业需求、场景需求提供产品或服务。《意见》还特别针对人工智能、数据跨境等重要场景进行了规定,推出了支撑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流通交易、提升跨境服务能力等具体政策措施。
(五)实验性:严控风险鼓励创新实验。数据流通利用和市场建设,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,尤其是结合人工智能、生物医药等具体的技术研发和多场景应用,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。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,《意见》通过建立交易备案规程、信息披露制度、监测指标体系,构建风险预警与防控制度框架。并在此基础上,倡导创新实验,特别支持产学研协同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、打造创新联合体,鼓励数据流通交流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模式、新业态等有序探索。